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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友三專欄

【羅友三專欄】OBU管理辦法修正 自然人股東全都露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修正於522日公布,這次修正目的是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在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對於過去法人開戶只須提供境外公司註冊證書,個人開戶只要提供外國護照影本即可,現在個人帳戶需要另外提供護照及第二證件,就是要釐清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法人戶要提交的資料也是為了穿透原則,揭露最終自然人股東的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新加坡及香港這二大金融中心因為CRS的關係,對於過往不論是個人帳戶或法人帳戶,也必須重新釐清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對於法人要做穿透原則,揭露至最後股東,所以OBU這次管理辦法修改,讓OBU帳戶與CRS離岸帳戶所要揭露的標準是一致的。

OBU個人戶過往要繳交外國護照,現在要重新提供二種證件,包括有效之護照、由政府機關簽發附有照片的身分證件、駕照或其他能確定持有人身分及國籍、居地之證件等,目的是要讓開戶銀行能確認帳戶所持有人的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因為不是所有國家的護照上都有稅籍編號,提供這些證件就是要確認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這與CRS-Individual個人表格要求填寫稅務國家及TIN(稅籍編號)其實是相同的,是為了將來做為課稅之用。

法人戶過去提供註冊證書及股東資料就能開戶,現在為了要符合穿透原則,所以不論股權結構是透過幾層境外公司所持有,最後一層的自然人股東都要揭露,是這次OBU管理辦法修正的目的所在,因此法人客戶要提供(1)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核發的法人註冊證書;(2)公司章程;(3)法人註冊地之當地註冊代理人六個月內簽發之董事職權證明書;(4)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六個月內簽發或於效期內之存續證明;(5)董事名冊;(6)股東名冊;(7)法人戶實際受益人身分證件(身分證、護照等)。開戶銀行為了對法人戶的最終受益人能做KYC,所以要求受益人也要提供二種證件,如同個人帳戶一樣,這樣的要求與CRS要求法人填寫Entity表格,是一樣的,因為不論是架構幾層控股公司,Entity表格最後也是要確認全部控制的自然人股東的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

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的股東為B公司,B公司股東為C公司,C公司股東為台灣人某甲及其家人共5人,過往A公司開立OBU帳戶時,只要提供公司註冊證書及股東B公司資料即可,現在OBU新規定,不論股權結構是透過幾層公司所持有,都必須揭露所有最終受益人,也就是要揭露出台灣人某甲及其家人,而且這5人要比照個人戶的要求,提供二種身分證件確認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所以OBU對個人戶及法人戶的新規定與CRS-IndividualCRS-Entity表格的要求是相同的,都是要確認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

新加坡的金融機構已經根據CRS規定,開始對於過去非居民開立的金融帳戶要求填表,個人戶要填寫Individual表格,表格內填寫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法人戶要填寫Entity表格,同樣要遵守穿透原則,不論架構幾層控股公司,都要揭露最終所有受益人,並要求檢附最終受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確定受益人的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以上的做法都是為了要符合CRS的規定。

OBUCRS的相異點在於,執行CRS是根據616日實施的稅捐稽徵法第5-1條及46-1條,如果我國與新加坡簽訂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協議,就要把新加坡人不論是用自然人或法人在台灣開戶的資料交給新加坡政府,目的要換取在新加坡開立關於台灣人個人和法人戶的資料,在尚未完成與101CRS參加國簽署協議之前,OBU帳戶資料還不會進行交換,僅限於國內金融帳戶資料會交換,國稅局也不會對OBU帳戶查稅,因為若是此時查稅,OBU帳戶的資金就會流竄至其他尚未與台灣簽訂協議的國家。直到台灣與101CRS參加國都簽完協議後,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反避稅條款就要實施,所謂反避稅條款就是對OBU帳戶進行查稅時,必須知道最終受益人的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才能對受益人課稅,這也就是目前OBU正在收集客戶的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