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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友三專欄

【羅友三專欄】稅捐稽徵法修正 台灣離CRS又近一步

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案5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財政部有權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的協定,依據協定提供相關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不受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條文中也明訂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若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提供有關資訊,可處3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資訊,可處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這次進行稅捐稽徵法的修正,主要原因有二:國際趨勢及避免被列入不合作租稅管轄區黑名單。

各國政府為維護租稅徵收,國際間主要是以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稅務合作的方式進行,眾所皆知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強制要求各國金融機構必須提供給美國國稅局關於美國稅務居民持有的金融帳戶資訊,若不合作者,取自美國的來源所得會扣繳30%的稅金。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預計於今年七月發布"不合作租稅管轄區黑名單",資訊透明度就是判斷依據,所謂資訊透明度是以一個國家是否有進行資訊交換及建立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包括CRS)做為判斷。因此國際各國都積極完備國內法律,符合OECD對資訊透明度的要求,台灣修訂稅捐稽徵法也是為了符合OECD的要求,避免遭受國際報復或制裁。

承諾加入CRS的國家或地區,首先必須完成本國立法,讓執行CRS依法有據,可以聯想台灣這次修正稅捐稽徵法也是為加入CRS的前置準備,根據修訂的內容可以判斷,台灣可能採用雙邊協定的交換模式。雙邊模式必須兩國之間簽署才會進行資訊交換,若是採用多邊模式則是指同樣簽署多邊協定的國家之間就可以進行資訊交換。

參加CRS的國家或地區大約80%採用多邊模式,例如中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澳門則是採用雙邊模式,台灣一旦與香港、新加坡、中國簽訂協定後的影響最大,因我國居民的境外金融帳戶主要操作地點在香港及新加坡,交換的進度就取決於稅捐稽徵法實施後,財政部與香港、新加坡及其他締約國的簽約速度而定。